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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供禁映名單 通訊辦:披露會損公眾安全

【明報專訊】《電影檢查條例》修例後,因「國家安全考慮」有50條影片須修改部分內容方可上映,另有13條影片不准上映。電影報刊辦在8月兩度回覆查詢時均拒提供相關影片名單,本報其後引《公開資料守則》索取名單再遭拒。通訊辦解釋,披露資料將傷害或損害「維持安寧、公眾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財物的工作」及「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至於為何披露會導致相關傷害或損害,商經局回覆稱「沒有進一步補充」。有立法會議員表示,政府可視乎需要決定是否披露,但認為涉事影片資料及禁映理由能增透明度,讓電影業界知所依循。
本報引《公開資料守則》向電影報刊辦索取影片名單,逾兩周後遭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駁回申請。通訊辦上月11日的回函中引用《守則》第2.6(f)及2.9(c)條,稱披露資料將「令維持安寧、公眾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財物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及「令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當中第2.6(f)條的指引列明,不會強制政府披露某些資料,理由是披露這些資料會致「有利意圖擾亂公眾安全或對財物構成威脅的人士」。
馬逢國籲公開供業界參考
本報再向商經局查詢,該局稱電影報刊辦作為特區行政機關,須按《港區國安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有效防範及制止可能危害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根據《守則》有關資料未能提供,並稱「我們沒有進一步補充」。
立法會議員、時任法案委員會主席馬逢國稱,政府可視乎需要決定是否公布禁映名單,「也是法例的事、公眾的事,沒有什麼需要隱瞞」。他說倘檢查員決定禁映「一定有比較強的原因」,「不妨說出來,讓大家(業界)知道怎做」;相反刪改影片牽涉的數目眾多,要求當局逐一公布亦不現實。
前檔案處長:可引部分影片教育公眾
政府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說,倘政府欠進一步解說,難評論披露資料將對公眾安全構成什麼影響。他指資訊流通是一般陽光政府的必要條件,亦是獲市民認同和信任的基石,即使當局不公開涉事電影完整名單,亦可引部分影片為例教育公眾相關例子如何損害公眾安全,認為只引述《守則》條文不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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