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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訴公院退輔助器材按金必須出示收據 申訴公署稱過份苛刻促改善 (12:36)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接獲申訴,稱在公立醫院職業治療部退還輪椅後,在帶同退回按金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下,被要求必須出示按金收據才可獲退回按金的規定不合理。公署經全面調查,認為有關做法過份苛刻、欠缺彈性,也非切合實際所需,裁定申訴成立,建議醫管局改善安排。醫管局表示同意並會全力配合推行。
醫管局目前為有臨牀需要的病人提供輔助器材借用服務,並會收取按金,在借用人妥為歸還器材後發還。公署接獲申訴,申訴人稱退還輪椅後帶同退回按金通知書到繳費處辦理退還按金手續,但職員堅持必須出示按金收據;申訴人曾向醫院投訴,醫院發現職員並無提供「注意事項單張」,局方最終彈性處理事件,已退還相關按金而毋須出示按金收據。
申訴專員陳積志說,公署調查發現,申訴人繳付按金時,醫院已於電腦系統記錄其姓名及相關按金金額;歸還輪椅當日他亦出示由專職醫療部門簽發、註明器材獲完整退還的退回按金通知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他已退還輪椅及其身分,繳費處職員核對電腦系統記錄後,實不需要申按金收據確定個案資料及狀况。
公署認為,醫管局應與時並進及改善安排,探討在維持謹慎會計原則的同時,以方便市民的方式處理同類申請,免卻市民不便。公署提出12項改善建議,包括改善借用服務安排及流程,容許器材借用人授權他人代辦領回按金,以及貫徹實行容許申請退回按金時毋須再提供按金收據;制定措施以確保公立醫院日後統一按新指引處理借用輔助器材的個案等。管局現正檢視及優化相關借用輔助器材的程序,同意日後借用人申請退還按金時毋須提供按金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