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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傳媒比公眾應享更大自由 官否定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日報》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昨續在西九龍法院(借代高等法院)結案陳辭。辯方力陳,傳媒應比公眾享有更大自由,並促法庭審視《蘋果》有否在《港區國安法》後尋求制裁時,顧及新聞自由原則。法官指出,媒體享有更大自由的說法「不會是對的」,又提到現時人人都可發布資訊,「參與某種程度的新聞工作」,關注應如何區分大眾和傳統媒體;辯方重申本案牽涉傳統媒體。
同可發布資訊 官關注媒體市民分別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昨續就牽涉《蘋果》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陳辭,分析法律議題及相關證人的證供(見另稿)。彭強調,傳媒向公眾提供資訊,促進人們參與公共討論,應比市民享有更大自由。法官李運騰指出,誹謗罪也會同時針對市民和傳媒,問是否有案例提及傳媒可比市民享有更大自由;彭說有,又稱若新聞自由和大眾享有的言論自由無分別,《基本法》等法律就不會特別提及新聞自由。李官另提及,現在人人都能向廣大群眾發布資訊或聲稱自己「揭露真相」,應如何區分傳統媒體和發布資訊的市民;彭重申傳統媒體有責任提供資訊,並強調本案牽涉傳統媒體。
辯:控方須證明國安法後訂新協議
此外,就着《港區國安法》勾結罪的詮釋,彭耀鴻重申,法例所指的制裁對象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個別官員。李官反問,若某人欲影響法庭判決,較有效的做法不就是制裁法官,而非整個司法機構嗎?彭認為,法庭解讀勾結罪時應採納較狹窄的詮釋。對於控方質疑,黎主張把人權議題跟中美貿易協議扣連,彭反駁中國《憲法》也訂明保障人權,扣連兩者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
另一方面,控方認為被告於《國安法》實施前訂立協議,並在《國安法》後繼續按協議行事,構成串謀罪行,而控方毋須證明《國安法》後被告更新協議。彭耀鴻表示,被告沒達成串謀做犯法事,又說控方須證明《國安法》後被告訂立新協議。李官和法官杜麗冰以輸入大麻二酚(CBD)為例,若有人協議把CBD運輸到港,後來相關法例實施,把輸入CBD刑事化,惟眾人繼續按協議行事,有關行為是否已能反映,法例通過後他們達成新協議,或把舊的協議延續?彭說可以,並認為這屬事實問題,而本案沒有決定性的證供,反映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達成新協議或延續舊協議。
昨日散庭前,李官着辯方思考,政府在2019年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與煽動罪「免責條款」的關係,包括港府提出修例是否被誤導或出錯。翻查資料,本案部分被指煽動刊物與《逃犯條例》有關。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51/22】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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