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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難信事主遭非禮不離開 官裁警司脫罪 稱事主加入警隊多年應可保護自己 不信眾目睽睽下摸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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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擢升警司的陳建愉被指摸女同事大腿內側和面部,控以一項非禮及3項普通襲擊罪受審,昨於粉嶺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表示,事主X供稱遭受非禮後沒有離開座位,甚至不敢站起身前往洗手間,惟X加入警隊10多年,應有能力保護自己,證供難以令人信服。裁判官提及,被告曾在聚會講色情笑話,不久X在被告的辦公室白板畫上具色情聯想的圖案,令人難以理解。

被告陳建愉(42歲)面對非禮罪,被指涉於去年5月在酒吧摸X大腿內側。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裁決稱,聚會有多名警員在場,出席者可以看到彼此的動作,難以相信被告眾目睽睽下摸X大腿及胸部。香官表示,X稱被告長期將右手放在她大腿,在場者只見被告拍打X大腿數下;X任職警隊時間不短,應具備應變能力保護自己,卻供稱不敢離開座位,難以令人信納。

審訊中呈上被告和X的合照,X曾將手搭在被告肩膊。香官表示,X稱當晚感委屈,為配合氣氛才假裝無事,但她面露喜悅拍照,更將手搭在涉嫌施襲者肩上,「佢唔擔心被告乘機觸碰胸部咩?」香官續指X事後與被告在WhatsApp聊天,附上笑面表情符號,與反覆侵犯的說法不符,令人摸不着頭腦。

官:事後仍發笑面表情符號費解

香官提及聚會片段中,被告笑言咖啡機禮物的包裝猶如假陽具;X供稱感覺奇怪,後來承認她曾在被告辦公室的白板繪畫圓柱體和圓形圖案,前者代表咖啡機,後者代表警隊防騙吉祥物「提子」。香官認為,被告在性侵現場講假陽具的笑話,X卻在白板繪畫相關圖案,反問若X認為被告的觸碰有非禮成分,為何繪畫具色情聯想的圖案?香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行為具猥褻意圖,遂裁定非禮罪脫。

官指摸面或嬉戲 襲擊罪脫

餘下3項普通襲擊罪涉及被告在警署摸X面部。香官表示,被告、X及分區指揮官的辦公室在同一層,難以信納被告冒險公然摸X面部,加上被告和X常以輕鬆友善方式交流,因此被告辯稱不知道X對摸面反感,說法可能是真。香官舉例,被告曾在WhatsApp提醒X「工作只係我哋生命中一部分」,着X找指揮官溝通;若被告知道X對其行為不滿,肯定不會勸她與指揮官談話。香官指被告摸面的動作或不恰當,惟被告可能具嬉戲意圖,裁定3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FLCC 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