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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二案官續引導陪審團 解釋「共謀者原則」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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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法官陳仲衡今日(19日)在高院繼續引導陪審團,指出在「共謀者原則」下,如果有獨立證據令陪審團肯定個別被告正參與涉案串謀,便可引用其他被告所發出的對話信息內容來指證該被告,並藉此判斷事件的規模與性質。控方就被告提出多項獨立證據,包括涉案宏創坊單位內儲放大量炸藥、多名被告出入涉案單位,且在巴域街休憩處舉行會議等。

陳官引導陪審團指,一般情況下,個別被告是毋須為其他被告的言行負責,惟當有獨立證據令陪審團肯定個別被告參與涉案串謀,便可在「共謀者原則」下引用其他被告發出的Tg信息來指證該名被告。

案中首7名被告疑涉及串謀,陳官總結控方就7人提出的獨立證據。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宏創坊503室,該單位與次被告李嘉濱租用的1008室,均藏有TATP等炸藥。何曾經在巴域街休憩處與另外6名被告開會,而何被捕後,手機內被擷取與爆炸有關的影片及他購買硫磺的照片;在明愛醫院事件當日,閉路電視攝錄李身處現場。李被攝錄曾將一個行李箱搬進單位,警方事後在該行李箱搜出大量炸藥原材料。

陳官續指,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琸淇有出入涉案單位。警方在503室內拘捕兩人,張的手機內信息顯示當時她與男友在單位內候命;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被搜出引線匣,警方亦在張的電腦擷取「墓碑炸彈」設計圖;第五被告楊怡斯在羅湖站車廂事件當日,由住所前往羅湖口岸,未過境便返回羅湖站往九龍方向月台;第七被告何培欣協助何處理硫磺。

至於沒涉及串謀的第八被告周皓文,他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陳官就該罪的控罪元素作出引導,指當任何人製造爆炸品而未能證明有合法目的,即屬違法。陪審團就本案毋須考慮有否合法目的,而是考慮控方能否證明周的犯罪意圖。另外,「企圖」指行為超出預備階段,若陪審團認為周的行為停留在預備階段,則未能構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