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私營院舍監管收緊 今起須聘註冊主管

【明報專訊】早年多宗私營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醜聞觸發港府修例加強監管院舍,正分階段實施《2023年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不同規定。其中社署引入院舍主管註冊制度,以提升主管專業水平、加強院舍管理等,主管註冊於去年6月16日起接受申請,今日(16日)起院舍營辦人必須僱用註冊主管或註冊主管(臨時)為主管。
臨時主管牌不設續期 有效期最多兩年
根據《安老院規例》或《殘疾人士院舍規例》第11條,院舍營辦人須為院舍僱用一名主管。新設的主管註冊制度由社署署長管理及執行,今日起院舍營辦人須僱用註冊主管或註冊主管(臨時)為主管。據社署資料,註冊主管和註冊主管(臨時),在工作經驗、資格規定和註冊有效期均有分別,前者的註冊或註冊續期有效期不超過5年,後者則屬過渡安排,不設續期,註冊有效期不超過兩年。
註冊名錄供公眾免費查閱
其中註冊主管(臨時),適合持有社署署長指明關乎醫護服務或社會工作的專業資格或持有學士或以上學位,但未完成院舍主管培訓課程,及/或在申請註冊前的3年內未有最少一年在院舍擔任管理或協助管理的工作經驗者申請;另不適用於在院舍擔任保健員至少5年的人。
社署署長在處理註冊申請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有能力執行主管職務、是否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等,且可施加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包括關乎持續進修的條件。社署署長須備存載有註冊主管及註冊主管(臨時)姓名和通訊地址的註冊紀錄冊,供公眾免費查閱。
另外,註冊主管和註冊主管(臨時)如出現指定情况,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社署署長申報,包括有就可公訴罪行而針對其提出的檢控在香港展開、在香港被裁定犯可公訴罪行、在香港以外地方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緩刑)、有就可處監禁罪行而針對其提出的檢控在香港以外地方展開,以及有任何專業資格或學歷被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