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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4人涉非法籌款12項傳票控罪成 判罰款1000至6600元 官稱表達自由非絕對 (17:50)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等4人涉嫌前年4至5月在銅鑼灣及灣仔擺街站時,派發印有付款二維碼的刊物以籌款,以及展示一幅黑色橫額。4人否認共12項相關傳票控罪,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罪成。裁判官指表達自由非絕對,相關法例的立法目的是為公共空間的傳播作適當規管,且各被告並非單純抒發意見,而是透過派發刊物參與甚至組織籌款。裁判官判陳罰款6600元,其餘3人罰款1000至3000元。
涉案4名被告分別為陳寶瑩、社民連副主席周嘉發和余煒彬,及牙醫李盈姿。4人被控3項「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罪,及9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涉及3次街站事件。
辯方在主張涉案黑布不符合招貼或海報的定義、事件為表達政治理念非籌款活動、無對環境造成滋擾,以及警方無即場執法等,各被告只是行使示威和言論自由。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指,市民無疑享有表達自由,但相關權利非絕對,法律可施加合理限制,以維護公共秩序。屈官提到,第132章《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的設立正為避免不同派別人士因爭奪展示物品的空間而導致混亂情况。
屈官稱黑布懸掛至約2米高的當眼位置,從一段距離外仍可看到,當時街道繁忙、人流密集,容易令人行人分心和聚集,亦阻礙公眾地方。3次事件中各被告分別以揚聲器介紹社民連、發表對政府的意見和派發刊物,其中陳和周均提到不能在黑布上寫上標語,否則有機會招致犯法。
屈官續指,招貼的定義廣泛,可以文字或非文字形式表達,被告每次展示黑布長約2小時,具一定固定性。屈官認為若被告單純想表達意見,刊物大可刪除二維碼和銀行資料。屈官最終裁定各被告面對的傳票控罪皆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