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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例生效 6罪4可囚7年 屬可訂上限 譚惠珠稱補空缺非「加辣」

【明報專訊】政府前日建議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的權力訂立附屬法例,協助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工作。附例昨日刊憲實施,新增6項罪行,披露公署調查工作、不遵從公署法律文書等4罪,最高可判監7年及罰款50萬元,是附例可訂立的最高刑罰上限。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時的法律程序、受幫助和受保護範圍「一直有一個空缺」,附例能確保法律完整,強調新增罪行並非「加辣」。對於日後會否頻繁訂立附例,她說沒法預視未來,倘出現法例未能處理的問題,應合法合理地解決。
同類罪較國安法《實施細則》重
政府昨刊憲公布引用《國安條例》第110條賦予的權力,制訂《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下稱《規例》),協助國安公署在指明情形下行使案件管轄權,並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權力,發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將公署6個履職場所劃為禁地(見另稿)。兩項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文件前日公開,同日下午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及司法事務兩個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相隔不足一日刊憲實施。
《港區國安法》規定,若符合指明條件,包括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况等,國安公署可就國安法4類罪行行使案件管轄權。《規例》新增6項罪行助公署執法(見表),包括禁止披露公署正採取的措施或偵查工作、必須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禁止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禁止偽造公署文件,違者最高可判監7年和罰款50萬元,是《國安條例》附例可設立的最高刑罰。至於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以及假冒公署人員,則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20萬元。
政府稱公署辦案涉極大威脅 罰則更重
參考國安法《實施細則》的同類罪行,例如不遵從提供資料或物料命令,最高可判監1年及罰款10萬元,而提供資料或物料時作虛假或誤導陳述,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50萬元。是次附例的刑罰較高,政府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解釋,公署行使管轄權均涉及特區難以處理、極為嚴峻的國安威脅情况,在這情况下,妨害公署辦案將引起嚴重後果,有必要以較高罰則反映嚴重性和發揮阻嚇力;公署是中央政府設立的維護國安專責機構,抗拒或妨礙公署人員比抗拒或妨礙警務人員更嚴重。
根據《規例》,政府任何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須應公署要求,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其中列明須提供出入境優先權、容許公署人員及運輸工具進入或使用其掌管的任何地方。《規例》並列明,公署指導和監督特區維護國安職責,提出的意見由國安委統籌和協調執行,確定落實方式,特區負有維護國安職責的人須尊重並依法執行。
去年立法會審議《國安條例》期間,政府解釋賦權訂立附例,旨在容許日後就國安相關法律的具體實施作進一步規定,「以應對未能預視的情况」。
譚惠珠稱,國安法實施5年,運作成熟,惟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的法律程序、受幫助和受保護範圍有「空缺」,再者,儘管本港社會表面平靜,但面對中美角力等地緣政治局勢,認同盡快立法。被問到將來會否頻繁制定附例,她說沒法預視。
梁美芬:以港語言規則闡權力 助依循
就《規例》罰則較部分同類罪行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認為,相關國安法4類罪行十分嚴重,倘影響公署執法,「(罰則)一定要有阻嚇性」。她認為訂立附例是透過香港「熟悉的語言和規則」闡明公署權力,有助市民和執法部門依循,是尊重一國兩制的表現,「現在不寫,是否想真的需要時,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去解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