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政府合約增條款 爭議須先調解
【明報專訊】為推動調解文化,政府合約昨開始加入調解條款,條款稱合約雙方就合約爭議提出訴訟前應先提交調解,並按當時《特區政府調解規則》調解。律政司長林定國於社交網站稱,政府期望透過牽頭於合約加入調解條款,鼓勵私人公司跟隨,進一步推廣「調解為先」文化。
林定國盼鼓勵私企跟隨
50多個國家2019年在新加坡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香港其後於推動調解急起直追,今年國際調解院將開幕。林定國去年宣布在政府合約加入調解條款,並公布調解政策宣言,以政府合約加入調解條款作為一般政策,政策昨日生效。林定國說,律政司將為政策局和部門提供支援及監察,確保政策順利推行。
律政司昨亦公布《政府調解規則》,與坊間調解規則大致相若。當中提及,調解員獲委任後須盡力在42日內完成調解,而一般安排下雙方委任一名調解員,若爭議雙方若無法就調解員達成共識,則要書面通知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HKMAAL),由後者委任一名調解員。《規則》也提及,調解是非公開及保密,調解過程中的文件、書信來往或諮詢均受保密權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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