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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關鍵設施非規管對象 被要求查訊等需手令 倘無訂明上訴委會處理 營運者可提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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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保安局正立法規管「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電力公司)保護其電腦系統安全。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要求當局澄清,在查訊及調查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時,獲授權人員可藉書面通知提出要求,而無必要申請手令的原因;保安局昨在覆函提到,條例主要規管營運者有責任保障關鍵電腦系統安全,故要求他們作出指定作為而毋須手令屬合理;而營運者以外其他機構並非規管對象,指行使有關權力會更嚴格,故必須有手令才可要求非規管機構提交資料、回答提問或作其他指明作為。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委員會昨起逐條審議草案。政府提出按新例設上訴委員會,但僅受理根據條例作出的若干決定,包括指示營運者遵從指明責任的決定等,局方解釋,當條例無訂明可由上訴委員會處理的決定,假如營運者或其他受影響單位不滿意相關決定,在符合司法覆核一般原則和條件下,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條例不列明暫緩執行決定酌情權的考慮因素,期望讓上訴委員會按每宗案件的事實和情况,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是否暫緩決定。

上訴委會逐個案考慮暫緩決定

營運者日後須就電腦系統安全事故及威脅通報,選委界江玉歡關注,何謂對關鍵電腦系統構成「實際不良影響」。保安局副秘書長王秀慧昨以發電廠為例,由電腦系統控制的燃料運輸或溫度控制系統,若遭黑客攻擊而無法正常運作,或者系統過熱而自動跳掣,影響發電及供電「可用性」,營運者須通報事故;若非由網絡攻擊造成的停電事故則不用通報,解釋電壓、機械故障及純技術問題並非規管範圍,當局的《實務守則》將提供更多例子。

去年發生資料外泄事故,有黑客向機構勒索贖金。江玉歡關注,若營運者不知情,黑客要求擁有者繳交贖金是否獲規管。王秀慧認為相關情况有其他刑事條例處理,舉例報警,而非專員獲授權處理。

舉例非網絡攻擊致停電 不用通報

草案列明新設專員職責,是監察、調查和應對關鍵電腦系統安全威脅及事故。王秀慧稱,若專員發現相關威脅及事故,可能對廣泛公眾造成影響,可以按照需要向公眾公布,故毋須列明其作出預警的職責。

民建聯陳恒鑌建議,專員會否告知關鍵設施擁有者獲規管決定,避免擁有者刻意拒向營運者提供資源,令關鍵設施在不符法例下受損。王秀慧認為機構擁有權不時變動,尤其上市公司,若專員指明營運者期間,需同步確定並通知擁有者,由於專員需與機構進一步溝通,「不可由專員單方面認定擁有者」,在履行程序或執法上有一定難度。

選委界馬逢國引述內地《關鍵資訊安全保護條例》就重要網絡設施或信息系統,涵蓋一旦遭破壞、喪失功能或數據泄漏,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設施,為何草案未涵蓋;王秀慧解釋,內地法例涵蓋範圍較闊,法改會正研究本港網絡安全罪行,而與國安相關的風險則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