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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未能提早出獄 二代美隊敗訴 官:未過國安測試無減刑 不屬變相懲罰

【明報專訊】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今年3月於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而未獲減刑,他司法覆核懲教署長有關決定,為首宗涉及23條立法的司法覆核案。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頒下判辭,指出馬俊文不通過國安測試而未獲減刑,非變相「懲罰」,又稱馬本身應承擔的刑期沒加重,况且背後想法是更重要的國家安全考慮。李官僅批准申請人就懲教署有否程序不公的議題提出覆核許可,惟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申請人為馬俊文,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法官李運騰於判辭簡介,馬俊文於2021年11月11日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被囚5年9個月,及後就刑期上訴得直下調至5年。今年3月23日,23條立法後修訂《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懲教署長將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之前,必須評定該囚犯通過國安測試(見另稿)。
稱23條意圖明顯 要護國安
李官認為,囚犯是否提早獲釋屬懲教署酌情處理,而23條立法意圖明顯,要為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能否提早獲釋訂下更嚴格條件,即不止要行為良好,還不可不利於國家安全。
判辭續指出,申請方提出修訂後的《監管釋囚條例》下囚犯因不通過國安測試而未獲減刑,是否形同「懲罰」。李官表示不是,因馬俊文本身刑期沒加重,背後考慮並非出於「懲罰」性質,而是考慮維護國安;申請方認為囚犯會假定自己因勤奮及行為良好便可獲減刑,李官稱根本沒有所謂的「假定」。李官亦稱,23條立法後若懲教署長認為該囚犯未能通過國安測試便不得轉介個案,這情况下要求署長作其他決定等同「邀請他違法」。
只批就程序覆核 指夠機會申述
申請方就上訴許可提出一系列理據,大多被李官駁回(見表)。申請方質疑懲教署沒有給予馬俊文足夠機會解釋,亦欠缺披露相關文件讓馬準備申述,造成程序不公,李官認為相關議題有可供爭議之處,故僅批准申請方就懲教署有否涉及程序不公而提出覆核。
李官比對馬俊文與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的證供後,認為在馬與盧有矛盾的證供方面會接納盧的說法為事實,接納馬於3月23日已得悉委員會認為他不利於國安的考慮因素,及後給予馬有關委員會考慮的副本。馬於兩日後提交申述,可見馬獲得足夠且合理的時間準備其申述。
署長可自行詮釋申述 毋須再供陳述
李官亦稱,從署長的決定可見,署長經過仔細觀察馬俊文的申述才得出相關決定,其決定部分建基於馬在申述中寫到「亦明白到現今之香港環境已無法反抗,唯有接受現實」。李官認為署長有權自行詮釋馬在申述中的意思,只需簡述否決的原因,讓人明白事件的來龍去脈,亦毋須在決定前再給予馬一次口頭陳述的機會,認為署方給予足夠的申述機會,署長亦給予充足理據,決策過程中沒有程序不公,駁回唯一的覆核理據,最終駁回馬的司法覆核。
另外,李官稱本宗為首宗與23條立法有關的司法覆核案,所提出的重大法律議題具有公眾利益,故不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97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