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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草案提6個月期限 鄧昨稱研改隨時管制潛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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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續審針對「潛逃者」的禁制措施,保安局長鄧炳強因應議員前日會上的關注,昨稱「積極考慮」修訂部分條文,改為任何人在某人成為「指明潛逃者」前訂立不動產租約,不會違法,以減少對第三方影響,即如甲被列為潛逃者前,租客已向甲租用物業,租客不屬違法。同時,當局亦應議員建議,原先保安局長要待拘捕令發出6個月後才可對潛逃者執行禁制措施,當局「積極考慮」刪除6個月期限,即可按彈性隨時禁制 (見表)。

考慮修訂 定性前租用租客不違法

草案提出針對潛逃者的禁制涉7類,昨日審議的包括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撤銷特區護照、撤銷涉工作的證書等。律政司長林定國於會上解釋,措施絕大部分具時效性,目的是鼓勵或促使潛逃者回港。草案賦權保安局長,將身處境外而被法庭檢控干犯國安罪行的人,在法庭發出「拘捕令」後,可發公告指明為潛逃者,並實施7類禁制措施,直至該人回港或手令被撤銷為止。

林定國稱多具時效性 鼓勵回港

保安局長可宣布撤銷指明潛逃者的特區護照,不得上訴。新民黨葉劉淑儀關注,若人在香港,入境處可藉「剪角」令護照無效,但潛逃者在外國,撤銷如何落實。鄧炳強稱入境處現有機制通知外國入境執法部門及航空公司證件無效。

經民聯林健鋒則問如何令外地機構「聯手處理撤銷護照」,鄧炳強說,特區政府可做的是撤銷護照,而外國基於政治原因「厚顏無恥」容許該人留下或協助他,「我想香港市民、全世界人看得很清楚,這些國家的立場如何」。

對指明潛逃者的禁制,另包括暫時吊銷其根據香港法例持有的專業資格,包括工程師、律師等。鄧炳強表示,當局會盡量掌握潛逃者擁有的專業資格、身處地點等,在刊憲後會通知在港的相關專業團體除名。鄧指,如潛逃者在外國的執業資格是因為在香港有註冊才持有,理論上外國機構亦應取消,「但如果有一些外部勢力厚顏無恥,明知沒資格,仍基於政治原因,繼續予以承認,該國公信力會受挑戰」。

盧偉國關注僅涉工程師「執業資格」否

本身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的委員盧偉國關注,工程師學會的會員資格是根據學會的章則規定,關注政府的禁制要求是否只限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而非工程師會員的「專業資格」。盧稱「政府從不介入」會員資格,以往做法由學會自主調查及跟進。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