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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7‧21游乃強受查 林卓廷獲撤控罪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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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早前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擬申請終極上訴。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將於3月7日在高院開庭,涉及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本報正向律政司查詢。

林卓廷不服原審定罪,獲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兼獲訟費。游官表示,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卓廷所披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卓廷沒觸犯有關法例。在較狹窄解讀下,林卓廷的主觀意圖或客觀事實,均沒披露游乃強是貪污罪下受查人,故撤銷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