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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長審批記者查車牌 新聞組織指由官員界定「公眾利益」標準做法不當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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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輪署宣布下周一(8日)起,傳媒查冊車牌須先向運輸署陳述原因,由署方決定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香港記者協會發新聞稿指,由運輸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做法非常不合適,違反《基本法》賦予的新聞自由。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指當局對公眾利益無明確定義及上訴機制,期望當局就申請條件定下清晰定義。

香港記者協會指,由政務官或「技術官僚」出任的運輸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擁有新聞自由的莊嚴承諾。該會認為,只要運輸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該會會就有關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表示,新安排令以新聞報道為目的的查冊提供申請途徑,但當局對「涉重大公眾利益」無明確定義,亦無上訴機制。協會指,同意知情權與私隱需作出平衡,但希望當局對申請條件定出更清晰定義,增加透明度,並將專業新聞報道列明為涉重大公眾利益,以保障市民大眾的知情權。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她就定罪上訴,終院裁決上訴得直。運輪署今日(5日)在記者上表示,考慮終院判辭後,下周一(8日)起推出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新措施,列明7種符合申請查冊的情况;若不符7種主要用途,例如傳媒查冊等,則需額外申請,並提供書面陳述,由運輸署長決定批准與否。

新安排下設「額外情况」機制,當申請用途不符7種主要情况,但或涉重大公眾利益等,申請人可作書面陳述;當運輸署長信納申請人獲得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及正當、披露細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有關資料不會被誤用或濫用,則會批准額外情况。

被問到如何定義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運輸署長李頌恩稱沒有廣泛及客觀的定義,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出的內容作考慮,強調要平衡個人私隱權及其他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