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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女警長偷書券及USB罪成不服上訴 稱裁判官無考慮被告自辯屬不公 (14:14)

時任女警長涉4年前於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兩支記憶棒及28張書券,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囚8個月。她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高院今(20日)開庭審理。上訴方表示,女警長自辯稱擔心小朋友搶書券,會發生不愉快事件,所以自行保管書券,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自辯解釋,對被告不公。法官押後3個月內頒下判決,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上訴人陳惠嫻曾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現停薪留職。上訴人早前在原審時自辯稱,當時在少年警訊的聖誕聯歡會幫忙,為免小朋友搶禮物,她從同僚的辦公桌抽屜取走書券和記憶棒。庭上透露,涉案物品總值2400元,部分物品在被告家中搜出,有700元物品未尋回。
上訴方今表示,被告僅想幫助同僚派禮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沒有考慮被告辯解的可能性,審視被告沒有不誠實意圖,導致定罪不穩。此外,原審裁判官曾將被告擅自拉開同僚的抽屜,類比為現任警務處長蕭澤頤,不會告訴前處長鄧炳強不得進入其房間。上訴方投訴此比喻「非常不切合」,指本案發生在少年警訊的閱讀室,和警隊高層擁有專用房間的情况不盡相同。
刑期方面,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應該以700元物品為量刑基礎,下調量刑起點;被告失去逾5萬元月薪和退休長俸已是懲罰,原審判刑過重。暫委法官郭啟安質疑,被告案發時擔任警長,知法犯法相當嚴重,判刑須具警惕和阻嚇作用。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原審裁判官以兩任警務處長為類比,只是「講大咗少少」,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取走物品,原審定罪仍然穩妥。律政司又指,被告身為警員,「在警方會所、警方活動中犯罪」,反映控罪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