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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少女開審前認暴動 再被報告評不宜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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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人發起遊行抗議,當中一案有9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為案發時16歲的女生。她開審前認罪並獲索取教導所報告,惟報告指她不適宜入教導所,辯方稱法庭毋須受制於報告建議。女生押後至昨日在區域法院再求情,辯方稱被告第二度被報告評定不適宜入教導所,被指教導所的訓練不會對她有所得益。法官將判刑押後至9月18日。

辯方稱法庭毋須受制報告建議

辯方昨求情稱,早前法庭為被告曾令兒(現年19歲)進一步索取教導所報告,但情况與上次索取報告相似,懲教人員與被告會面後仍認為不宜入教導所,指教導所的訓練不會對她有得益。

辯方就法律爭議方面,認為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毋須受制於報告建議,可判被告入教導所。辯方表明,被告及家屬固然希望法庭判入教導所,但退一步亦冀若考慮判監,可考慮被告曾患抑鬱,其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她或因受情緒影響的因素下犯案,酌情輕判。暫委法官梁嘉琪聽罷求情押後判刑。

同案7名被告經審訊被定罪,上周六已判刑,其中4名成年被告被判囚4年兩個月至4年3個月;至於案發時未成年3人,梁官當時明言可判監50至54個月,其中13歲被告刑期最長,但考慮年紀及平衡社會利益,終判3人入教導所。另外一人脫罪。

控罪指被告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283/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