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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淘大商場衝突 男子拒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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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9月14日大批人到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及唱國歌,不同政見人士發生衝突。一名31歲程式設計師涉被警員截停時掙扎,並擊打警員及試圖搶警棍。他被控兩項拒捕罪,案件昨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悉警長的警員身分並襲擊對方,裁定其中一項拒捕罪名不成立,惟另一項拒捕則罪成。被告須還押至下月10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范子謙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淘大商場一樓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鄺志文和警長3870。

未證被告知警員身分

另一拒捕罪脫

控方指被告從後擊打警長3870的背部,並用頭撞向其嘴唇。劉官在裁決認為警長當時穿便裝,僅表露身分一次,其時被告背向警長,或沒有聽到,故不能肯定他撞向警長時知悉對方是警員;警長沒有目睹誰從後襲擊他,轉身後只看到相距5米的被告,故法庭不會推斷被告襲擊警長,裁定其中一項拒捕罪脫。

辯方質疑警按被告頭撞地 官裁合法使用武力

辯方另質疑兩名警員制服被告時,按住其頭部快速撞地,導致他頭皮多處擦傷及有腦震盪症候群,需留院。劉官則指被告當時掙扎,令警員無法扣上手扣,故警員需合力將他按地制服,相信屬合法使用武力。

至於涉及高級督察鄺志文的控罪,劉官信納鄺表露身分時兩人相距甚近,被告應知悉對方是警員;雖然辯方質疑鄺指稱他兩度表露警員身分,及被告打其左臂的時段僅兩秒,不可能「兩秒完成3個動作」,但劉官認為「一秒之內可以有好多動作發生」,且鄺在什麼時候表露身分並非關鍵。劉官總結被告在知悉對方身分下,仍打警員左臂、拉扯他令其雙腳在地「拖行」、抱其雙腿令他失平衡及試圖搶警棍,故裁定另一項拒捕罪成。

【案件編號:KTCC 662/22】

(反修例風暴)